王潤泉: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現將擬作出行政處罰(處理)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和內容告知如下:
2024年9月18日晚,你利用入住杭州市西湖區雙浦鎮漫居客棧的便利,趁305房間內無人之機進入該房間將李錚放置在床頭柜的浪琴牌手表一塊(價值人民幣10000元)竊走。你于2024年9月20日被公安機關查獲,屬情節較重。浪琴牌手表已追回并發還李錚,你已取得李錚諒解。
以上事實有你的陳述和申辯、證人證言、物證、鑒定意見、視聽資料等證據證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第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F公安機關擬對你處行政拘留7日的處罰。
?對上述告知事項,被告知人有權自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向本機關提出陳述和申辯,逾期視為放棄陳述和申辯。
□對擬作出的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你有權要求聽證。如果要求聽證的,你應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向本機關提出,逾期視為放棄聽證。
被告知人放棄依法享有的權利的,公安機關將根據調查的證據依法作出行政處罰(處理)決定。
辦案單位聯系人:朱小康 聯系電話:0571-87640139
聯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雙浦鎮袁浦街101號
郵編:310024
注:采用郵寄方式書面提出陳述和申辯意見(含聽證申請)的,應于郵寄的同時電話告知以上聯系人,否則本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收到你的書面材料的,視為你未提出陳述和申辯意見(含聽證申請)。
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區分局雙浦派出所
202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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