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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市公安局 時間:2014-12-11 16:23:37 閱讀量:

            杭州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傷情鑒定政務公開

             

            一、鑒定機構基本情況:

            鑒定機構名稱:杭州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

            鑒定機構地址:杭州市體育場路31號

            郵政編碼:310004

            聯系電話:0571-87282798

            二、受理范圍和要求:由公、檢、法、司、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紀檢監察部門書面指派或者聘請進行鑒定。

            三、鑒定項目:人體損傷程度鑒定

            四、鑒定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文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

            五、檢驗鑒定程序:

            案件受理:辦案民警攜《鑒定委托書》陪同當事人來我中心鑒定,鑒定人了解致傷過程,收集、審閱相關病史資料。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并與辦案民警、被檢人在《鑒定受理登記表》上確認簽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函》。

            擇期復檢及補充材料:需要擇期復檢或補充材料的,開具《補充材料告知單》。擇期復檢的,辦案民警需聯系經辦法醫后,于約定時間陪同被檢人來復檢;遞交補充材料,需辦案民警攜《補充材料告知單》遞交補充材料。

            鑒定人按規定進行檢驗鑒定,對具備即時鑒定條件的,鑒定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鑒定工作;對案件疑難復雜的,需要討論會診的,鑒定機構應在討論會診結束后及時完成。

            六、鑒定文書移交與領?。?/span>

            鑒定文書完成后,與相關材料一并移交技管室集中發放,由辦案民警攜帶警官證及《受理鑒定回執單》,在案件受理室領取。

            七、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當事人享有申請鑒定人回避、要求補充鑒定和重新鑒定,以及進行投訴的權利;當事人應當履行提供真實情況、遵守法律法規和鑒定程序要求,以及配合檢驗鑒定工作的義務。

            八、鑒定人的權利與義務:

            鑒定人享有充分了解案情、要求委托鑒定主體提供與鑒定有關的詳材料、調閱相關病例、要求被鑒定人重新進行醫療檢查、對弄虛作假或隱瞞真相或不配合檢查的拒絕或中止鑒定、申請回避,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鑒定人應當履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鑒定規程要求,客觀、公正、科學地開展鑒定工作并做好鑒定原始記錄,在約定時間內妥善保管檢材與物品、保守秘密、依法出庭作證,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九、投訴電話:0571-87282795。

             

             

             

             

             

             

             


            來源:市公安局 時間:2014-12-11 16:23:37 閱讀量:

            杭州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傷情鑒定政務公開

             

            一、鑒定機構基本情況:

            鑒定機構名稱:杭州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

            鑒定機構地址:杭州市體育場路31號

            郵政編碼:310004

            聯系電話:0571-87282798

            二、受理范圍和要求:由公、檢、法、司、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紀檢監察部門書面指派或者聘請進行鑒定。

            三、鑒定項目:人體損傷程度鑒定

            四、鑒定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文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

            五、檢驗鑒定程序:

            案件受理:辦案民警攜《鑒定委托書》陪同當事人來我中心鑒定,鑒定人了解致傷過程,收集、審閱相關病史資料。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并與辦案民警、被檢人在《鑒定受理登記表》上確認簽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函》。

            擇期復檢及補充材料:需要擇期復檢或補充材料的,開具《補充材料告知單》。擇期復檢的,辦案民警需聯系經辦法醫后,于約定時間陪同被檢人來復檢;遞交補充材料,需辦案民警攜《補充材料告知單》遞交補充材料。

            鑒定人按規定進行檢驗鑒定,對具備即時鑒定條件的,鑒定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鑒定工作;對案件疑難復雜的,需要討論會診的,鑒定機構應在討論會診結束后及時完成。

            六、鑒定文書移交與領取:

            鑒定文書完成后,與相關材料一并移交技管室集中發放,由辦案民警攜帶警官證及《受理鑒定回執單》,在案件受理室領取。

            七、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當事人享有申請鑒定人回避、要求補充鑒定和重新鑒定,以及進行投訴的權利;當事人應當履行提供真實情況、遵守法律法規和鑒定程序要求,以及配合檢驗鑒定工作的義務。

            八、鑒定人的權利與義務:

            鑒定人享有充分了解案情、要求委托鑒定主體提供與鑒定有關的詳材料、調閱相關病例、要求被鑒定人重新進行醫療檢查、對弄虛作假或隱瞞真相或不配合檢查的拒絕或中止鑒定、申請回避,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鑒定人應當履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鑒定規程要求,客觀、公正、科學地開展鑒定工作并做好鑒定原始記錄,在約定時間內妥善保管檢材與物品、保守秘密、依法出庭作證,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九、投訴電話:0571-87282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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